在校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23-11-21 作者:大连律师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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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实习时受伤,一般不可以认定工伤。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的协议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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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伤。实习生并未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发生意外事故的,只能按照民事纠纷来进行赔偿。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为在校生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此,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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